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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債務提供哪些證據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33W

債權人追討債務時應提供的證據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銀行轉賬憑證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
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書面證據,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證明雙方之前確實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信息;
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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