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債權人撤銷權和可撤銷合同兩者的區別爲債權人撤銷權撤銷的是
債務人的行爲,可撤銷合同爲對於違反
法律規定簽訂的合同的撤銷,可撤銷合同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當事人的權益,債權人的撤銷權維護的卻是債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
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