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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撤訴期限

欄目: 個人債務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5.21K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民事案件沒有期限規定。另外是離婚案件六個月內起訴不予受理。二刑事案件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後再起訴,一般不予受理,但證據不足是例外情況。三行政案件撤訴後一般不予受理,例外情況是未交訴訟費按撤訴處理的,在法定期限內再行起訴,且交出訴訟費的也可以再次受理。

債務糾紛撤訴期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