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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在先後來的債權人能否主張債權?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36W

一、抽逃出資在先後來的債權人能否主張債權?

抽逃出資在先後來的債權人能否主張債權?

抽逃出資在先後來的債權人能主張債權。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抽逃出資的行爲方式是什麼?

抽逃行爲發行在公司成立以後。如果抽逃出資行爲發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已實際出資,在經過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評估、驗資並出具評估、驗資證明文件以後,在公司登記成立以前,將所出資抽逃,並騙得公司成立,那麼則屬虛報出資。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抽逃出資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驗資註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爲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爲註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後,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註冊後,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註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抽逃出資的這種狀況的話,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抽逃出資的人肯定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首先是面臨着補齊出資的責任。而且對於後來的債權人來說,如果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其抽逃出資的範圍之內承擔債權,也是屬於合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