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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物的執行程序有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89W

一、借款抵押物的執行程序有什麼?

借款抵押物的執行程序有什麼?

一般程序如下:

1、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院立案後分配執行法官,法官對抵押物情況進行整理,準備走評估搖珠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分析材料,或者現場查看抵押物,進行評估。

3、評估完後向法院出具評估報告,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如果被執行人對評估報告不服或者想拖時間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4、異議不成立的,法院在網絡上掛號預告拍賣,出拍賣告知事項,拍賣時間到了進行拍賣。

二、處分抵押物的方法有什麼?

處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爲:

1、折價,即按照與抵押人事先約定的方法和價格,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小額貸款公司,以抵償債務(即常講的以物抵債);

2、拍賣,即將抵押物交有關的產權交易機構或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競價出售;

3、變賣,即由抵押雙方協商同意,將抵押物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抵押物爲限制流通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有關部門予以收購。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借款不還,用抵押物執行時,必須由原告向法院申請。而處理抵押物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折價,按照抵押權人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抵押物置換成財產,用於抵償債務,第二種是拍賣,需要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進行。最後一種是變賣,需要抵押雙方協商同意,將抵押物有償轉讓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