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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權與合同撤銷權之間是什麼關係?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9.64K

一、消費者反悔權的概念及特徵

反悔權與合同撤銷權之間是什麼關係?

(一)反悔權的涵義

消費者反悔權在國外有不同的說法,有將其稱爲消費者冷卻期、冷靜期制度,有稱爲消費者反悔權,也有稱其爲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等等,說法迥異。在我國消費者的反悔權是指在商品買賣中,在一個確定的期間內無須說明任何理由,消費者可以單方面地撤銷消費合同的權利,無條件地退還所購商品。消費者反悔權在國外被稱爲冷靜期制度,廣泛應用於商品交易領域。消費者的反悔權是一種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是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的一種例外情況。

(二)反悔權的特徵。

(1)反悔權是消費者單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權,經營者不享有此權利。

(2)消費者撤銷合同是無條件的,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即無因性。

(3)消費者行使反悔權受限制,即必須是在訂立消費合同後一定期限內行使。

(4)消費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針對經營者的,無需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也就是說消費者只需要直接向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表達取消合同的意思,或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即可,這一點與傳統的可撤銷合同的撤銷程序不同。

(5)反悔權具有法定性。與傳統商家約定的無因退貨不同,反悔權是規定在國家法律中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二、反悔權與相關法律概念的比較

(一)與合同撤銷權的區別

首先,撤銷權須有法定客觀事由纔可行使,表現爲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對對方訂立合同等,而反悔權不以此客觀因素爲存在要件。另外,享有撤銷權的一方不得擅自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合同變更或撤銷,必須請求第三方參與即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行使反悔權的消費者則有權直接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無須藉助第三方之力。我國《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爲一年,反悔權的存續期間因消費合同類型和締結方式變化有所不同,但從各國關於冷靜期的規定來看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二)與《產品質量法》上“退貨權”的區別

《產品質量法》第28條對“三包”制度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二者區別:1、權利性質上:退貨權是一種損害救濟權利,“無損害則無救濟”,是在消費者受損害後所能尋求的法律上的救濟。而反悔權的產生是因爲消費者的意願,是對衝動消費損失的一種挽回,無論消費者權益是否受到損害,都可以做出意思表示。2、舉證責任上:退貨權是需要由當事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而反悔權並沒有舉證的問題。3、產品責任必然涉及到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而反悔權只發生相互返還的效果。

(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自主選者權”的區別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時有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商品品種,購買或者不購買的權利。

二者區別:1、權利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自主選擇權一般指對商品對消費方式對經營者的選擇,是合同生效前的選擇,不包括合同生效後救濟方式的選擇。反悔權的內容是合同履行完畢後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退貨。2、權利消滅條件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自主選者權當合同的物特定化後,消費者的選擇權消滅。而反悔權消滅的唯一原因是法定期間屆滿或者消費者過錯。

三、反悔權的適用範圍

反悔權制度並不是一項普遍使用的制度,而是作爲例外存在的,大多數國家法律在規定時, 鑑於其超越了傳統合同制度“允諾禁反言原則”的底線,限定其使用範圍和反悔期限,防止消費者濫用消費權利,給經營者帶來額外的負擔,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我國目前的適用範圍:上門銷售、電視直銷、郵購買賣、網上交易、團購等;先交錢後籤合同的消費行爲。立法機關在立法和修改法律規範的時候,結合中國實際,在短期內不宜擴大反悔權制度的使用範圍,因爲那樣做不利於穩定市場交易秩序,不利於培養誠實信用的交易環境,也無法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四、我國立法現狀

我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沒有就反悔權制度做出專門規定。最早制定類似反悔權條款的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規定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後修訂時刪除了這一條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非因質量問題且尚未使用過的商品,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更換或退貨,更換或退貨中發生的運輸、包裝、郵寄等有關費用由消費者承擔。2005年國務院出臺《直銷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其後,地方也出臺了一些構建反悔權制度的規定、辦法,遺憾的是都沒有新的突破。

五、如何完善我國的反悔權

增加消費者後悔權制度是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也是法制的進步,我國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是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僅寄期望於一部法律尚難實現的。行政部門應該出臺與新《消法》配套的各項措施以及這些部門不履行職責時的處罰措施。建議如下:

(一)加強企業行會自律

反悔權制度的宗旨是爲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但消費者的利益保護

僅僅靠反悔權是不夠的,應該依靠的是更規範的交易行爲、嚴格的監管以及經營者的自律。

(二)建立消費者小額訴訟制度

司法程序是一個複雜繁瑣的過程,歷時較長,耗時耗力,成本高,導致最終所獲得的補償與付出的成本通常極不相稱,司法維權難。如在訴訟部門建立消費者小額訴訟制度,考慮到對消費者權益的傾斜保護,在涉及反悔權的訴訟中,可以將舉證責任適當分配給經營者,以減輕消費者舉證困難的現狀,這樣就能充分的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

綜上所述,反悔權與合同撤銷權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繫,以前我們的消費者在遇到自己的消費權益受損的情形時只能循我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的解除權和撤銷權的相關規定來解決,但是由於這些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與日新月異的時代消費變化之間銜接不上等限制,消費者的很多權益其實是得不到保障的。反悔權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立法在這一方面的相關缺陷,尤其是在細則方面較《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具體,但它同時也會帶來一些問題,如消費者非理性購物之風盛行和企業拒不執行後悔權的相關判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