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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政策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8.18K

一、先履行抗辯權最新政策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政策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爲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可以表述爲“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爲“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二、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1、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爲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爲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2、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瞭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享受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的方式包括,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但是行駛了先履行抗辯權的情況可以不通知對方,一方履行義務的時候是不正規的,或者之履行了一部分,另一方行使抗辯權應該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