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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年限是多長時間?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8.87K

一、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年限是多長時間?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爲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爲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爲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債權人的撤銷權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纔有效,超出該期限則撤銷權消滅。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撤銷權成立要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爲的行爲系無償行爲抑或有償行爲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爲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爲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爲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爲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爲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爲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一)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爲。

依《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爲,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爲;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爲;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爲。另外,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爲,債權人可以撤銷。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對於《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爲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2)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的標的。

所謂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非以財產爲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爲債務的發生爲目的的民事行爲,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爲,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爲,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爲標的的行爲,均不得作爲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3)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合同法》第74條第1款)。

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爲減少積極財產;二爲增加消極財產。

(二)主觀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

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爲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爲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爲已足。

(2)受益人的惡意。

受益人,《合同法》中稱爲"受讓人"(第74條第1款後段),在《合同法解釋(一)》中稱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第24條),是指基於債務人的行爲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爲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於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3)轉得人的惡意。

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綜上所述,即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行使撤銷權年限的介紹,通過閱讀可知,對於撤銷權,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行使期限是在1年內,而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該撤銷權消滅。同時爲了方便大家瞭解,整理了關於撤銷權成立要件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