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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有證人簽字還錢還需要證人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79W

一、借條有證人簽字還錢還需要證人麼?

借條有證人簽字還錢還需要證人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爲,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爲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僞證。

二、借條與欠條的區別有哪些?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還能夠作爲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後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徵的是債權關係,而並非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着敗訴的風險。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即因爲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係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證人出庭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當要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同時,我國法律也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