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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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債務重組有九種基本方式。包括:1、債務轉移;2、債務抵銷;3、債務豁免;4、債務混同;5、削債;6、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7、債務轉爲資本;8、融資減債;9、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法律屬性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 是一項法律活動, 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 例如, 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 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爲; 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 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爲股權投資關係; 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 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 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二、法律意義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爲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 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 “法定準則” 及“司法主導” 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着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 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三、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2.債務轉爲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爲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爲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爲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爲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