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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權利 | 債權人的類型有哪些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63W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兩個對立的詞語,債權人享有收取債務的權利,債務人則是承擔債務的義務。成爲債權人主體有很多,那麼債權人的類型有哪些?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債權人的類型有哪些,債權人的權利

一、債權人的類型有哪些

債權人分企業債權人和個人債權人

二、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 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係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係與債權人無關。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a、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b、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c、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d、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爲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e、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2、免除債務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爲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爲放棄債權的行爲,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同時,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3、債權轉讓權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爲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爲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4、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爲有害及債權的行爲,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個人和公司都可以作爲債權人,個人成爲債權主要是民間借貸,這在實踐中是很常見的現象。當然債權人行使的權利還是非常多的,如免除債務權等。如對債權人還有什麼問題,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

Tags: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