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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欠款夫妻共同債務是一樣的嗎?

欄目: 民間借貸 / 發佈於: / 人氣:2.49W

一、工程款欠款夫妻共同債務是一樣的嗎?

工程款欠款夫妻共同債務是一樣的嗎?

婚內工程欠款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爲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爲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爲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爲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併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爲複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鑑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工程款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在進行債務清償時,優先債權作爲第一清償順序,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務,屬於優先債權,享有優先債權的人被稱爲優先權人。普通債權作爲第二清償順序,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