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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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借條沒有約定利息怎麼算?
首先,我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1款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個人之間的借款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