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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介紹人承擔還款義務嗎

欄目: 公司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3.22W

看具體情況。介紹人如果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擔保,或者在另立的擔保合同上簽字做爲擔保人:就有義務代爲其還款。

合同的介紹人承擔還款義務嗎

不管是否有義務代還,只要介紹人代借款人還了款,就有權利向繼承人追償,但追償只能以繼承人繼承到的遺產爲限,超過所繼承的遺產的部分繼承人無義務償還;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介紹人不能向繼承人追償,只能要求以借款人的遺產償還介紹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