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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欄目: 公司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2.47W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1、追究開辦單位的償債責任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已經撤銷、歇業無力償還債務,開辦單位(可在工商註冊檔案中查到)在兩種情況下承擔償債責任,一是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開辦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二是該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夥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夥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範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3、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爲共同被告。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註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擔保法》施行前的擔保行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擔保法》施行以後發生的擔保爲適用《擔保法》。

依據<企業破產法>申請人民法院破產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首先企業如果是無力償還債務的話,需要申請相關的破產,然後有公司的相關資產來進行支付清償債務,如果公司的資產還不夠清償債務的話,那麼就需要有責任人來向法院申請相關破產清長由自己的相關財產來對債務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