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借條必須寫,收條不需要寫。對方當面寫了規範的借條,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也無需再寫收條之類的憑據,因爲收條的功能和使用範圍,一般適用於不要求歸還的收取款項(如收到房租費、水電費、贊助費、災區捐款等),並不適合在借錢的場合下運用。《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