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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債務人有什麼舉證責任

欄目: 個人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2.87W

一、訴訟中債務人有什麼舉證責任

訴訟中債務人有什麼舉證責任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三)、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戶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依據等。

二、債務糾紛訴訟如何提供證據

一般如要比較穩妥地打贏債務糾紛官司,債權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相關證據。

2、債權人已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約定義務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憑證、或者在場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

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爲共同被告。

4、有證據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可根據情況選擇提供或者不提供。

上述證據要儘量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不要想當然地認爲某個證據就足夠了而放棄了提供其他證據的機會,否則孤證一旦發生問題,會使得整個官司徹底輸掉。

對於債務人而言,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是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消滅的證據材料。但提請債務人注意,如提供的是系僞造、或者帶有其他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在作爲原告的時候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而在作爲被告的時候除非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否則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當然要是在自己提出的反訴中,還是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