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這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爲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爲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