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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抵押銀行什麼意思?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4W

一、原始抵押銀行什麼意思?

原始抵押銀行什麼意思?

原始抵押給銀行,準確說是按揭貸款,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標的款項,將所標的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借款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後,再重新收回物業所有權。一般稱物業所有權轉讓方爲按揭人,受讓方爲按揭受益人。可見,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揭受益人經轉讓成爲標的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徵是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標的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爲。即抵押是不轉移所有權爲前提,抵押權人在抵押標的上設置抵押權作爲限制性物權。這一行爲中債務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獲得完整標的所有權。

二、所有人抵押

所有人抵押是指所有人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或者存在的抵押權。原則上抵押擔保只能存在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上,而所有人抵押,是以抵押物的所有人爲權利人的抵押權。所有人抵押權具有阻止後手抵押權升進而取得不當得利的作用。

作爲一種投資抵押,德國法上的所有人抵押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所有人抵押,泛指抵押權屬於抵押物所有人的一切情形,被擔保債權存在與否,或同一物上有數個抵押權並存與否,在所不問。因而在廣義的所有人抵押中,事實上分爲兩種情形:

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權設立之初,就不以擔保債權爲目的,而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立的、由土地所有人自己享有的抵押權。這種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在德國法上稱爲“所有人土地債務”。

二是後發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權設立之初是以擔保債權爲目的,且有被擔保債權的實際存在,但後因被擔保債權不成立、被撤銷、無效、混同、清償等而歸於消滅,或者抵押權人拋棄抵押權時,而歸抵押物所有人享有的抵押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需要明確的是,原始抵押銀行也是抵押銀行的一種,與抵押銀行的區別在於原始抵押銀行可以是因爲資金的斷裂導致無法還款而將財產沒收並變賣的情況,在法律規定是,原始抵押也是合法的抵押銀行的行式,所以在遇到原始抵押銀行的資產時,一般比正常的要便宜,可以購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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