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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抵押登記期限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14W
訴訟期間抵押登記期限

隨着經濟的發展,購房提上了大多數家庭生活的日程,很多家庭可能爲了子女上學考慮,會買一些學區房或者交通方便的二手房。在二手房交易中,常見的購房糾紛有:過戶糾紛、支付糾紛、房屋質量糾紛以及承諾未履行的糾紛。由於二手房的交易會更加複雜和多變,因此,廣大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詳細考察,慎重決策,並且簽訂一份條款完備的購房合同,這樣,才能歡歡喜喜地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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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期限訴訟時效

擔保物權的訴訟時效在【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裏有規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