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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有什麼作用 | 擔保人的權利有哪些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88W

一、擔保人的權利有哪些

擔保人的權利有哪些 擔保人有什麼作用

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辯權或其他防禦性的權利。具體包括:

1、 主張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保證人所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即使債務人放棄上述抗辯權,保證人也有權主張,因爲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並非代爲主張,而是基於保證人的地位而獨立行使。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其他類似權利有撤銷權和抵銷權。

2、基於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既可通過訴訟行使,也可以在訴訟外行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行使: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此處所謂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住所變更的時間,必須是在保證合同成立之後,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當時。

2、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債權人於此期間不能從主債務人處獲得滿足,甚至將來也是如此,只有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纔會實現債權,於是法律不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4、 基於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應有的權利。保證人是債務人,因而應享有一般債務人的權利。

二、擔保人的作用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保證合同之中,當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予以償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作爲擔保人,必然要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也就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作用,也就是可以要求擔保人來償還債務。而要是同時存在擔保物和擔保人的情況下,一般就是先用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來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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