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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約定不明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39W

隨着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交流方式的多樣化,經濟糾紛問題也越來越多。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對擔保責任約定不明,這是導致經濟糾紛的原因之一。那麼,遇到這種案情時,應當怎樣處理纔是正確的呢?

擔保責任約定不明

一、擔保責任約定不明處理方式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責任直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全部還清時爲止的情況比較多,特別是在商業銀行所制定的標準借款擔保合同文本中。對於這種情況,由於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還是作出了約定的,只是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時間,而且保證人也同意,債權人採取了最大限度的可能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也是法律所鼓勵的,如果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推定保證期間6個月,對債權人有所不公。但如果無限期地允許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求償,對保證人也不公平,結合我國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意見認爲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如果超出訴訟時效,則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爲無效,沒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認定爲有效。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區分“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

在司法實踐和現實生活中,還應當正確區分“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由於在“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所適用的保證期間長短不同,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是“沒有約定”還是“約定不明”至關重要。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爲止的,此時由於法律規定比較明確,顯然應當屬於約定不明。但實踐中類似約定往往多種多樣,例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本保函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債務人清償全部借款的本金及相應的利息和費用時失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自動失效”;“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借款人償還全部本金和利息後爲止”等等。這些情形,保證期間屬於約定不明還是沒有約定,實踐中存在爭議。

所以,爲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在經濟擔保活動的時候要注意擔保責任約定不明情況的發生。明確自己所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