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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的定義和相關情形的內容有哪些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3.18W

當今社會很多人對醫療過失的定義糊不清,不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大多當事人遇到醫療過失的相關案件時手足無措,引發了很多不必要的醫療衝突,擾亂了社會秩序,都是因爲混淆過失及事故的定義。現在就由365律師小編爲大家普及這方面的知識:

醫療過失的定義和相關情形的內容有哪些

一、醫療過失

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爲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爲未能預見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爲上可以具體表現爲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範、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

二、醫療事故

在醫療過程中,由於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的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不良後果者。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

第三條規定:"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不屬於醫療事故。因而,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於醫務人員的過錯而造成的意外的變故或災禍。其結果是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或者功能障礙。

醫療事故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爲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或者是以醫療責任事故爲主的醫療事故及以醫療技術事故爲主的醫療事故,因爲有些事故中很難確定是技術原因還是責任原因,有時兩者兼有,但有主次之分。

根據目前的法學理論解釋,醫療過錯分爲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兩種,即不良後果達到《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度的爲醫療事故;不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度的爲醫療差錯。醫療差錯又分爲兩種情況:一是雖有醫療過錯,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稱爲"一般差錯";一是因醫療過錯造成病人損傷、痛苦、病程延長以及費用增加等,但未達到《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度的,稱爲"嚴重差錯"。

三、醫療差錯

在診療、所理工作中,由於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不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辦事,發生了一般性錯誤,影響了診療工作的正常進行,但是對病人未導致不良後果,或經及時糾正未釀成事故。醫療差錯的後果雖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輕於醫療事故,但也必須引起重視。

因此,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中,通過鑑定應將醫療糾紛、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嚴加區分。根據有關資料統計分析,真正構成醫療事故的,且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爲數並不多,不到糾紛總數的1%;只有因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的醫務人員,致使病員傷殘或造成死亡,情節特別嚴重、惡劣、構成犯罪的,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然而,這兩類事故是難以嚴格區分的,即責任事故中往往有技術過錯因素;技術事故中往往有主觀過錯因素。在臨牀上,一般將"由於病情或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以及"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的情況,稱爲"醫療意外"。在"醫療意外"中,醫院和醫生不存在過錯,因此也就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過失中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及醫療事故有着本質區別。當事人在遇到涉及醫療過失的案件時,首先要根據此項醫療過失的嚴重程度定位屬於那種類別,從而追究相應責任,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法規,服從司法機關命令。更多有關醫療過失的定義內容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Tags:過失 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