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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標準有什麼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1.04W

一、北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標準有什麼

北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標準有什麼

北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標準有,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會根據不同的損害程度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醫療事故產生的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通可以進行提請訴訟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爲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北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標準有如果醫療人員因爲自身的過失導致了患者死亡的話,那麼就屬於以及醫療事故。對於醫療事故,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如果能夠協商解決的話,就不用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介入進行調解。但如果協商不通的話,衛生行政部門會對相關醫療糾紛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