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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就要求賠償合理嗎?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2.58W

一、不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就要求賠償合理嗎?

不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就要求賠償合理嗎?

不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就要求賠償不合理。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醫療機構必須要嚴格執行。

二、醫療過錯認定的要求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爲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

5、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三、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是什麼?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爲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只要要求賠償就是需要有相關的合法的依據的,如果沒有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就是不能向對方要求賠償的,這是沒有依據也是不合常規的做法,因此必須要進行嚴格的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以此爲依據對雙方進行約束,並要求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