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傷殘怎麼賠償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爲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爲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爲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爲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爲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爲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爲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爲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爲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爲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爲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啓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