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爲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起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爲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