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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的醫療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欄目: 醫療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9.48K

醫療鑑定也就是是醫療糾紛處理的第一步。而各級醫學會在受理的時候,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或規定對申請予以審查,如果不符合鑑定受理條件的,醫學會會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那麼大家知道不受理的醫療鑑定的情況有哪些嗎?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吧。

不受理的醫療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因此,如果想通過醫療事故鑑定確定是否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鑑定。

由於醫療事故鑑定,本身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參與纔可以查清事實,如果僅僅有患者及其家屬一方的要求進行鑑定,往往得不到醫療機構的配合,病例資料不能夠查閱、當值醫師不能夠到會陳述事實,這樣的鑑定是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醫學會爲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會要求醫患糾紛雙方共同參與到鑑定會中。單方面的委託往往不能夠得到雙方的配合和參與,醫學會是不會受理這樣的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鑑定的,通常會出現同一鑑定案件,出現不同鑑定結論的情況,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爲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鑑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不但醫療事故鑑定如此規定,就連法院受理案件也是“同一案件不再受理”的原則。這不但是一個法律實務原則,也是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工作規定。

(三)、如果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因爲,如果醫療糾紛已經經過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那麼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瞭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鑑定申請的。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因爲,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於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爲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能看出,在訴訟過程中,鑑定的申請權屬於醫患雙方當事人。但是,是否同意的決定權在於法官。醫患任何一方的申請都必須經過辦案法官的同意和許可。

(五)、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

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範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律條文的“兜底性”規定,沒有什麼特殊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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