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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欄目: 美容及醫療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66W

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爲,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輕微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爲,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原則上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確定,實行一次性結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30元一天。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6個月的職工年平均工資:18048.50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醫療責任事故的鑑定,是醫療事故中責任認定最爲重要的程序,此時是要及時的申請鑑定的,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醫療事故的發生的情況時,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來計算賠償的金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索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