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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調解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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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範圍爲:

行政案件調解範圍有哪些

1、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

2、行政裁決案件。

3、行政合同案件。

4、行政指導案件。

5、行政不作爲案件。

6、行政許可案件。

7、行政徵收案件。

8、行政補償案件。

9、被訴行政行爲有瑕疵,但不宜判決變更或撤銷的案件。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