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自己收集的證據具有合法性證明的義務,如果不能證明的,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請相關人員出庭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說明。【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