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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作爲被告方可以向原告蒐集證據嗎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04W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的證據的作用是證實或說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否存在,任何一個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都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明。
在行政訴訟中,需要以證據加以證明的證明對象包括: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和程序性事實、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査的事實;習慣經驗、定理和專門知識;
法律法規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査研究,各種證據都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爲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機關單位作爲被告方可以向原告蒐集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