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普通行政案件,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結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出結果;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出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