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迴避規定的情形包括什麼?
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申請人對駁回的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行政執法迴避制度,是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爲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行政訴訟都公開審理嗎?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實行公開審理,是行政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公開審判有兩方面的內容:
1、審判活動向羣衆公開;
2、審判活動向社會公開,允許新聞記者報道開庭審理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除合議庭評議以外的全部活動,包括法庭調查、辯論、徵求原告被告雙方意見、宣告判決等,都要公開進行。審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實行公開審理,但是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
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只要是涉及到需要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那麼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回避,也可以由案件的審判人員自行迴避,迴避的理由幾乎都是一樣的,最主要的是該審判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是近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