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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的期限過期怎麼處理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21W

一、訴訟保全的期限過期怎麼處理

訴訟保全的期限過期怎麼處理

可以決定是否需要續期,不續期的話就不用處理了。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對財產進行保全後,如果保全措施到期了,當事人不向法院申請續期的,法院就會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是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實現,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後,一般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因此保全人需要注意保全期限是否到期,以免影響財產的保全,一般財產保全到期以後,如果申請人沒有申請續期的話,那麼就會解除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