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爲是否可以複議?
行政不作爲的法律救濟途徑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範圍表面上看要大一些,兩者的救濟範圍本質上並無差異。行政複議不作爲,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不予複議的行爲。儘管《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起訴的對象卻是原具體行政行爲,因而行政複議不作爲本身並不受司法審查。在行政複議中,一項複議申請將引起行政複議機關裁決是否受理、審查複議案件和作出複議決定等一系列行政程序性活動。行政複議機關對這些程序活動的最完整履行就構成作爲的行爲;反之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範圍內,每一過程的未完成、未終了都可能將其視爲不作爲。複議機關的種種不作爲行爲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其潛在危害也是巨大的。尤其是在複議終局的情況下,一旦複議機關不作爲,幾乎可以致申請於投訴無門的境地。
二、行政不作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政不作爲是相對行政作爲而言的。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爲義務,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卻沒有實際履行的行爲。它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行政不作爲主體必須是負有法定作爲義務的行政主體。它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2、行政主體必須負有法定作爲義務。它包括依職責產生的法定義務和依職權產生的法定義務。
3、行政主體具有履行該法定義務的能力,但故意或過失不作爲。
4、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沒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卻沒有實際履行。表現爲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或者沒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爲。
綜上所述,政府部門不作爲,是一種懶政行爲,會給人民羣衆辦事帶來障礙。如果影響到切身利益,羣衆可以發起行政複議,要求政府機構改正並針對自己的訴求做出處理。複議沒有解決掉問題的話,當事人還可以發起行政訴訟,將有關部門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