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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轉繼承人配偶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72W

轉繼承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可以參加訴訟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不需要以他人的名義,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被轉繼承人配偶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什麼?

在明確了轉繼承的轉移客體是被轉繼承人應繼承遺產份額的所有權,則被轉繼承人的配偶作爲其合法繼承人當然具有轉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但其與被轉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又有所不同。被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了其應繼承遺產份額的所有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所得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就需要考察被繼承人死亡時被轉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夫妻雙方採取何種財產約定以及被轉繼承人是通過何種方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假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被轉繼承人與其配偶的夫妻關係存在,而不論其之後是否離婚

1、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法定夫妻財產製,因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在發生轉繼承時,應首先從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中分出一半爲其配偶的財產,另一半再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因此,其配偶首先具有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共有人的身份,其次才具有轉繼承人的身份。這也是在大多數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的配偶所具有的雙重地位。

2、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進行了約定。雙方約定實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共同共有,即約定實行一般財產製,那麼配偶在轉繼承中同樣具有上述雙重地位。

3、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單獨特殊約定因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那麼其配偶只能作爲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而喪失了與被轉繼承人對繼承遺產份額的共有人地位。

上述三種情形只是討論了在法定繼承中其配偶在轉繼承中的法律地位。如果被轉繼承人是被繼承人指定的遺囑繼承人,那麼其配偶的法律地位還要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意思表示不同而不同。

(1)如果在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中規定遺產份額只歸被轉繼承人單獨所有,此時不論被轉繼承人與其配偶夫妻雙方是否進行過夫妻財產約定,以及進行過何種夫妻財產約定,該遺產份額只作爲被轉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與其配偶形成共同財產,其配偶只能作爲轉繼承人繼承相應的份額。

(2)如果在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中未規定遺產份額只歸被轉繼承人單獨所有,此時則要看夫妻雙方採取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如果採取分別財產制或者單獨特殊規定因遺囑繼承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那麼被轉繼承人之配偶只具有轉繼承人這一法律身份;相反,如果採取一般財產製或者未作約定,那麼該遺產份額作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配偶具有共有人與轉繼承人的雙重地位。

在繼承公證的辦證過程中,相關人員應首先明確轉繼承人之配偶是否具有繼承的權利,再才能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割。同時,在處理相關性的問題時,如若還存在着遺產分割的問題,則相關人員可向本站予以諮詢,以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決,從而更好地處理好相關性的問題。

在轉繼承的法律法規中,如果是被轉繼承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的,此時如果是被轉繼承的人在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開始之前死亡的,此時被轉繼承的人的合法的繼承人是可以轉繼承其份額的,但是繼承的份額是以被轉繼承的人的份額爲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