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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的強制執行規定是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4.13K

一、行政處罰案件的強制執行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案件的強制執行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案件強制執行程序是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的具體措施會不一樣,比如說由行政罰款的這樣一種簡單的措施就是專門機構來進行當場收繳或者執行收繳。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爲。其特點表現爲:一是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二、如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構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儘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說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構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構協助執行的,執行機構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構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構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構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強制執行措施是由行政單位執行的,行政機構下達行政裁決書,在告誡期滿後,行爲人依然不執行行政機構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按其中的要求履行義務,行政機構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採用強制手段使被處罰者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