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行政 > 行政訴訟

駁回行政複議要給申請人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65W

一、駁回行政複議要給申請人什麼?

駁回行政複議要給申請人什麼?

駁回行政複議要給申請人駁回的理由,法定可以駁回複議申請的理由具體如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爲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二、行政複議駁回決定可以行政訴訟嗎?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行政複議駁回決定是否可以行政訴訟需要結合被駁回的原因來分析:

1、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複議請求,如果是由於申請人認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被駁回行政複議行爲可以向法院起訴。

2、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如果是因爲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被駁回行政複議可以起訴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爲共同被告。

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請求之後,需要判斷是否滿足受理複議請求的條件,對於不滿足條件的情形,複議申請會被駁回。由於行政複議並不是提出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故此複議申請被駁回之後,申請人依舊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