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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一樣嗎?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27W

一樣的,稅收保全是強制措施的一種,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保全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一樣嗎?

所以,稅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沒有規定期限,從法理上分析,應爲當場繳納。一般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爲最長不超過15日。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較複雜,需重點討論。特殊稅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爲稅務機關在檢查納稅人以前納稅期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的收入的跡象所採取的一種應急手段。

當然,爲保障納稅人的利益,此種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 個月,超過期限的,應自動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日常生活中,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稅款已有定論時,應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證應納稅款入庫;當尚未有定論時,爲避免稅款流失,應果斷地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因此,並不需要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及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