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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期限有多長時間?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2.31W

一、行政複議的期限有多長時間?

行政複議的期限有多長時間?

1、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六十日,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爲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

(一)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爲受理。

(三)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出複議請求的期限是法定的,如果行政機構,收到複議請求之後,在審覈申請者提交的複議材料的過程之中,發現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期限,且也沒有說明超期的理由,負責審覈複議材料的工作人員,是需要駁回複議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