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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複議機構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1.25W
如何確定行政複議機構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啓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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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管轄機構如何確定



    行政複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複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於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複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複議權。


    《行政複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複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複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爲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係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爲不服的管轄。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給大家回答了行政複議敗訴後還能徵稅嗎這方面的問題。企業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的話,則證明稅務部門開具的處罰單是正確的,這樣情況下,企業必須要如實納稅,繳納相關滯納金。當然,對行政複議不服的,企業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