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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行政複議的答辯條件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3.25W
國稅行政複議的答辯條件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稅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稅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纔會得到受理。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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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行政複議答辯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複議前,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上面就是國稅行政複議答辯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