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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是不是當場處罰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3.2W
稅務行政處罰是不是當場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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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稅務行政處罰

(一)簡易程序:適用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較輕且具有法定依據應予處罰且處罰較輕,對公民處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案件。由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或其他稅務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正式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5、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1、稅務機關名稱;2、編碼;3、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地等;4、稅務違法事實、依據;5、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6、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7、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8、繳納罰款期限;9、逾期繳納是否追加罰款;10、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複議權和起訴權;11、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二)一般程序:適用除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稅務違法案件,在做出處罰決定前都須經過下列程序:

1、立案與調查

立案是指通過稅收管理或羣衆的舉報,發現當事人稅務違法行爲,再經過計算機或人工歸類採集的案源進行選取,以確定具體的調查對象。

調查是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稅務違法行爲經過檢查、勘驗、鑑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清事實的過程,爲正確適用法律規範提供堅定的事實基礎。

2、告知與聽證

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調查終結後,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及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當事人發出《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包括:1、當事人違法行爲事實證據;2、所觸犯的法律規範;3、違法行爲應受的行政處罰;4、擬給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標準;5、當事人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如陳述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權等。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爲做出處罰決定前按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聽證範圍是對公民做出2021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3、審查

調查終結,調查機構製作調查報告,連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審查機構,由審查機構進行登記、審查。應自收到調查報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終結,製作審查報告,並連同案卷材料報送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

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後,由審查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製作處理決定書,再報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

(1)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罰;(2)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不予以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處罰;(4)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需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的,並且在規定期限內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做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追加處罰。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罰款事後難以執行情形的,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並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到稅務機關。

如果遭到了當場稅務行政處罰。要了解以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