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行政 > 行政處罰

行政裁決後雙方和解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1.43W

一、行政裁決後雙方和解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裁決後雙方和解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裁決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8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情形。調解行爲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雖然發生一定影響,但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的意志。調解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決的內容,直接確定或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不以當事人意志爲轉移,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行爲。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預決力、確定力、約束力及執行力,因此,行政裁決是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有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均屬於行政強制,兩者也都通過一定的強制性措施表現出來,但二者仍有着明顯的區別:

1、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爲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爲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爲或事件的發生爲前提。

3、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爲義務而作爲或負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爲,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不同,動因不同,執行的前提也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是義務人負有義務而不作爲,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是危害社會的某種行爲發生或者某種狀態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