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