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處罰是什麼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法律上對於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一共分爲三種,第一個是對於案件有着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相關機關,其中有着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等部門。然後就是法律規定授權的一些有着管理公共事務的有關組織,如稅務所,派出所等。最後就是一些受託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