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菸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爲人無證售賣香菸的,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又或者是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銷售,同時沒收行爲人經營的違法所得,行爲人會被處以違法經營所得總額的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