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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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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中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中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是怎樣的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

二、行政處罰的沒收程序怎麼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人的處罰,雖然處罰相較於刑事處罰要輕微一點,但是設立了這項法規也更加使得人們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時也是約束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爲,制約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