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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由哪個機關認定的?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2.83W

一、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由哪個機關認定的?

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由哪個機關認定的?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爲。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爲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處罰訴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開始之日起計算。

對於統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處理情況應當嚴格遵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存在異議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還必須由稅務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後作出認定。